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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1217-促轉會全面改組再出發

立法院在審查明年度的預算時,針對促轉會的代理主任委員楊翠,以非法代理為由,拒絕其列席與審預算。事實上,除了代理主委的身分正當性有疑慮外,對於整個促轉會的組成與運作皆有重新改革之必要。

根據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第12條,促轉會應依據法律,獨立行使職權,且委員必須超出黨派,依法獨立行使職權,於任職期間,更不得參加政黨活動。但在今年9月時,卻傳出時任促轉會副主委的張天欽,在內部會議時,認為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是轉型正義最糟糕的例子,必須好好利用,並以東廠自居,引發軒然大波。雖然張天欽因此下台,卻暴露出《促轉條例》的諸多模糊空間,致讓人有可乘之機。

例如依據《促轉條例》第6條第2項,於平復威權時代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後,若能識別加害者,就必須追究其責任。由於《促轉條例》所針對的轉型正義時間為1945至1992年,除有追訴權時效已過的問題外,相關證據恐多已滅失。


更何況,這類造成司法不公的判決結果,往往是種結構性的集體決定,為了避免卸責,除了應明文排除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外,也須否定下層公務員以「服從命令」或「依法行政」來免責,對於上級官員,為了防止其以無下令、無參與來置身事外,更得明文規定,對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,未為任何防制手段,即便視而不見、坐視不管,也難辭其咎。

這些避免規避責任的措施與精神,在《促轉條例》中未見相關規定,這就容易使促轉會有了以除垢之名而行鬥爭之實的操作空間。張天欽扯出的東廠事件已凸顯此問題。而在張天欽請辭下台後,主委黃煌雄也跟著請辭,故在主委、副主委已相繼下台下,顯示促轉會的公正與客觀性實已不復存在,其他委員是否該繼續留任,已留下疑問。而行政院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主委,就更是明顯違法。

因依據《促轉條例》第8條第1項,促轉會的9名委員,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。行政院長為提名時,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,1人為副主任委員,且主委為特任官,對外代表促轉會。而根據同條第6項,委員因故出缺者,須依第1項程序補齊。故若主委、副主委出缺,既然其皆為委員之一,就須由行政院長重新提名,並經立法院同意後,再從中指定為主委、副主委,如此才具有正當性。

因此目前由行政院長指定1名委員為代理主委,既於法無據,也完全無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,這又使得促轉會的公正性再受質疑。

總之,除了《促轉條例》該被徹底轉型外,目前促轉會的所有委員都不應再留戀其位,而應由行政院長全部重新提名,以換得促轉會浴火重生的機會。

(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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